湖北禁止审批长江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项目
时间:2017-01-22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1月21日上午,2017年湖北“两会”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在洪山礼堂举行。本场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记者:请问《决定》出台后,湖北省环保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湖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水华回答:今天上午《决定》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湖北省委、省政府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各级环保部门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部署安排,按照《决定》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保护优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全面贯彻《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占全省国土面积33.4%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分类管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坚决守住守好生态底线。二是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分区分类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对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对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议项目一律不批。三是全面提升生态保护创建水平。贯彻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生态省五级联创和环保模范城创建,在长江、汉江沿江城市率先建成一批示范城镇。

  (二)强化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一是继续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中小锅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程。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继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严格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船舶、工程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状况调查和监管。加强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行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餐厨油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会商及各项应对措施。二是继续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月及时发布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推进实施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不达标水体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湖泊与水库环境保护,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强化控源减排,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拆除江河湖库水产养殖围网围栏,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强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土壤修复工程示范,加快黄石国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三)严格环境执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一是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二是继续开展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专项清理。长江沿岸实行“一迁两禁一停”,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企业实行搬迁入园;禁止审批长江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禁止审批没有环境容量和总量的建设项目;对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一律暂停审批。三是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于专项执法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给予严厉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四是强力推进工业园区专项整治。加强沿江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13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聚集区)开展集中整治,2017年底前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园区,限期完成整改,严控环境风险隐患。

  (四)加强目标考核,构建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严格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全面加强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的水质目标考核,每月将水质通报各地政府并在湖北日报公示,对跨界断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批评、约谈、限批等措施。二是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目标考核。对各市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城市,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预警和约谈,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大气质量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大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将被严肃问责。三是建立完善环保市场激励机制。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长江生态保护。